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例限制。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注:《公司章程》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修订后的章程条款与未作修订的章程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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