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莱士”)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相关协议及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
Grifols, S.A.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与 Grifols, S.A.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的议
案》构成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四、上述协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办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薛 镭 周志平 谭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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