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2015 年 9 月 11 日,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0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
2015 年 9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其 代 理 人 37 人 , 代 表 股 份
336,002,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42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35,881,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40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20,63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2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35 人,代表股份 156,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20,63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25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
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
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993,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30%;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3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唐晓海、陈乔飞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