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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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产 30%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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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
事宜。本次章程修订的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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