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0-059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1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6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 亿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以及利息收入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646,443.40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到位,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
具了苏公 W【2020】B11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议案》,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1 8110501012401636731 323,40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2 51889300000888 2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3 51649100000906 70,014,830.53
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分行
合计: 593,414,830.53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保荐费外,其他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途为公司“年产 700 万件新能源汽车
功能部件及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专户(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渤
海证券(以下简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700 万件
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及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陆未新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提供专户大额支出清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
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验证报告》(苏公 W【2020】B117 号)。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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