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再次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交易
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
润分配实施公告》(临 2012-018 号)。为使广大股东周知,现再次公告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宜。
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人民币(含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600 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40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19 日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25 日
●本公告不适用于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2 年 5 月 31 日
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2-014)
刊登在 2012 年 6 月 1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交易所网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度
2、发放对象:截止 2012 年 7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 A 股股东。
3、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2,688,910,53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人民币(含税),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为 430,225,686.08 元人民币,占当年税后利润的 21.07%。实施分
配后,公司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4,766,034,971.50 元人民币。本报告期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由登记结算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40 元人民币。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 0.144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 A 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
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00 元人民币。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
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00 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1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25 日
四、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盛睿投资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730908 转 7016、7032、7058 分机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 200 号上海医药大厦 7 楼
邮政编码:200020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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