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和 H 股,同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
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上证函[2014]17 号)的要求,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故拟对公司《公司章程》中涉及分红政策内容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章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节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第二百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零九条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第一款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后增加
分红政策:
一款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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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或有关法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分
律、行政法规及股票上市相关要求,对《公司
第二百 配方案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或利润分配政策
零九条 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中小
原第五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股东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并应作出
款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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