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
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
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 号)、2017 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
9 号)和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的修订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监事签名:
林文生 潘瑞君 沈蔚涵
曾锦炎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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