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4 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2 月 3 日(星期三)—2016 年 2 月 4 日(星
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2、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总数 826,854,7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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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26,854,73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5.8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854,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曙光、任穗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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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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