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 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了第九
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效率,推进公司整体有序运作,结
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工作机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
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期权激励 裁的工作;
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等员工激励计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期权激励
划方案; 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等员工激励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划方案;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审议。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 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 需要,公司可设联席总裁与总裁共同承担相
理人员。 关经营管理职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公司章程》修订版全文。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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